作 者丨崔文静
【资料图】
编 辑丨巫燕玲
“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尽职调查不充分”,这是多数券商投行罚单所列的共同问题。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曾就此与多位保代探讨原因,得到的共同反馈之一是:尽职调查的边界有待进一步明确,投行保代有时因把握不清标准而误踩红线。
不过,此类现象不久后或大为减少,尤其是在债券承销领域。
日前,记者从多位券商人士处了解到,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组织修订并更名包括《债券承销业务规则》、《债券主承销商尽职调查指引》在内的6项债券自律规则,并面向行业征求意见。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即是针对投行保代此前提到的困惑进行“松绑”,包括进一步厘清承销机构的尽调期间、尽调范围、尽调内容和尽调方式,进一步区分特别注意义务和普通注意义务等。
不过,“松绑”只是针对投行合理诉求的政策优化,并不意味标准的降低。相反,此番债券自律规则调整对投行提出了诸多更为细化的要求。以尽职调查为例,即从“延长尽职调查时段,规定持续尽职调查要求”“补充并细化尽职调查内容”“细化对募集资金的尽职调查内容”等多个方面进一步“施压”。
与此同时,今年全国“两会”上,原隶属于国家发改委的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归证监会,职责划转过渡期将于今年10月结束。此番债券自律规则调整的重要内容之一即为统一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进一步促进我国债券市场的统一。
此外,在反腐浪潮之下被反复提及的廉洁自律管理,也出现在了此番债券自律规则调整之中。
6项债券自律规则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券商处获悉,根据证监会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后的规则修订安排,日前中证协组织修订并更名6项债券自律规则,并面向行业征求意见,要求证券公司于8月18日前进行反馈。
自律规则包括《债券承销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承销规则》”)《债券主承销商尽职调查指引》(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指引》”)《债券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工作底稿目录细则》《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公开发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必备条款》《债券受托管理人处置债券违约风险指引》。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原隶属于国家发改委的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归证监会;4月21日,证监会、国家发改委联合公告称,企业债券职责划转进入为期半年的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前,证监会将及时向市场公告企业债券管理的整体工作安排。此番自律规则调整即是将要向市场公告的相关工作安排,实现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的统一管理自然也成为其重要内容之一。
规则名称的调整系实现二者统一的一大体现。此番债券自律规则将“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更新为“公司(企业)债券承销业务规则”,简称为“债券承销业务规则”。
《承销规则》扩大适用范围,明确公司(企业)债券承销业务规则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债券、企业债券,进一步促进债券市场统一。
其他债券自律规则也大多涉及公司债券与企业债券的统一问题,比如,《尽职调查指引》即提到,本次修订充分考虑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业务特点,合并升级了两个品种主承销商尽职调查执业标准。
与此同时,近年来金融反腐浪潮之下被反复提及的廉洁自律管理,也成为此番债券自律规则强调的重要内容。
比如,《承销规则》的十一项主要修订内容之一即为加强从业人员廉洁自律管理,增加“承销机构应当加强债券从业人员廉洁自律管理,不得以不正当方式干预项目申报、审核、注册、发行等监管及自律管理工作”相关内容,防范承销业务中的廉洁风险。
某头部券商投行保代告诉记者,目前廉洁自律管理与廉洁从业建设已经在事关证券公司的各类规范中被反复提及,尽管此番债券自律规则中关于廉洁的相关表述与要求较过规定并无明显差异,但对廉洁自律管理的再度强调,有助于帮助券商投行人员进一步增强廉洁从业意识,时刻谨记戴在头上的廉洁自律“紧箍咒”。
明确投行义务
除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的统一以外,根据受访投行保代分析,此番债券自律规则调整的重点在于对投行在债券承销中的“松绑”与“施压”。
“松绑”方面,部分过去投行保代因边界欠明晰而游离在违规边缘甚至误踩红线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
比如,明确区分投行应尽的特别注意义务与普通注意义务。
记者从部分券商处了解到,《尽职调查指引》规定,尽职调查过程中,对债券发行文件中无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主承销商应当在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材料并对各种尽职调查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独立判断,审慎核查,履行特别注意义务。
对发行文件中包含或引用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原则上主承销商可以在履行普通注意义务的基础上进行合理信赖。存在合理怀疑的,主承销商应当对有关事项履行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程序,排除合理怀疑,并在主承销商核查意见等文件中予以充分揭示。
主承销商履行特别注意义务事项与证券服务机构履行特别注意义务事项存在重合的,应各自履行特别注意义务。
上述投行保代告诉记者,此番对特别注意义务与普通注意义务较为明确的表述,尤其是对发行文件中包含或引用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允许券商投行在履行普通注意义务的基础上进行合理信赖,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券商投行在采信会计所、律所相关意见上的压力,帮助投行在执业过程中有的放矢,将精力集中到更为重要的事情上。
除允许投行对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进行合理信赖以外,此番券商自律规则明确,证券服务机构有义务配合券商投行进行尽职调查。
比如,《尽职调查指引》提到,履行普通注意义务相关的尽职调查程序时,承销机构可以向相应证券服务机构核查了解相关事项。对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的,承销机构可以向其询问,要求其作出解释。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不配合的,承销机构可以在核查意见、尽职调查底稿等文件中予以反映。有充分理由认为证券服务机构专业能力存在明显缺陷的,主承销商应当建议发行人更换。
“证券机构不配合,承销机构可以在底稿中予以反映甚至建议发行人更换。这一规定给予了投行更大自主权,为投行尽职调查提供了便利。”上述投行保代直言。
与此同时,让一些投行人士欣喜的是,《尽职调查指引》允许分层安排。
对于符合交易所债券优化审核安排的发行人,主承销商可以在满足信息披露要求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对发行人行业地位、发行资质与风险特征的判断,采取公开市场查询、请发行人出具说明等方式简化和优化对发行人基本情况的尽调形式。对于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主承销商应当排除合理怀疑,独立判断,并承担相应责任。
压实尽调职责
此番债券自律规则调整,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对投行进行“松绑”,但其旨在解决投行的执业痛点,满足投行人士的合理诉求;而压实作为承销机构的投行责任,才是自律规则调整的重中之重。
投行责任的压体现在诸多方面,尽职调查是其中着墨最多的部分。
首先,延长尽职调查时段。《尽职调查指引》明确,主承销商应当充分运用必要的方法,在债券发行上市或挂牌转让前持续开展尽职调查。在对外报送申请材料至债券发行上市或挂牌转让期间,对于影响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投资者风险判断、其他有重大影响或属于信息披露范围的内容,主承销商应当持续开展尽职调查,取得明确结论。
其次,补充并细化尽职调查内容。《尽职调查指引》补充了关于非公司制企业基本信息、历史沿革、出资人和治理结构等方面的特殊尽调内容;补充了关于信息披露安排、投资者保护机制的相关尽调内容;细化了发行人基本情况、财务情况、增信机制、偿债计划及其他保障措施、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等尽调内容,如高管的变动情况、财务指标的异常、报告期内现金流量情况、重要财务报表项目情况、签字人员的核查、资产的受限等。
“其中的大多数补充内容我们投行早已在尽职调查中覆盖了,只是此前并无如此明确的文字要求。此番明文规定,有助于进一步明确投行责任,防止个别投行人员以不明确相关要求为由而规避应尽职责任。”上述保代表示。
再者,进一步细化对于募集资金的尽职调查内容。按照用途的不同,《尽职调查指引》细化了募集资金分别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金出资、股权投资和收购资产、补充流动资金、偿还有息债务以及其他特殊用途的尽调内容。
全面注册制之下信息披露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增强信息披露要求成为此番债券自律规则调整的内容之一。
《承销规则》提升“看门人”的履职要求,要求承销机构“充分揭示风险”,在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督促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督促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读性,除法定披露内容外,对于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和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事项进行全面分析和充分披露”。
与此同时,内控机制亦为债券自律规则调整重点。《承销规则》强化内部控制要求,增加了“承销机构应当加强债券业务全过程质量和风险管控,建立内控部门对业务前台的有效制衡机制”,促进承销机构内部控制有效性。
此外,聘请第三方机构有关规定同样成为《尽职调查指引》的补充内容。《尽职调查指引》明确,承销机构在尽职调查工作中选聘审计、资产评估、法律顾问等第三方提供与尽职调查有关的服务的,但应恪守独立履责、勤勉尽责义务,不得将法定职责外包,并复核其工作成果和结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聘请第三方而减轻或免除。
“细化尽职调查规范,增加信息披露要求,加强内控机制,明确投行承担的责任不因聘请第三方而减轻或免除。这些规定均是对投行责任的进一步压实,有助于敦促投行人员尽职履责,促进我国债券承销发行的规范运作与公平公正。”上述投行保代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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